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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网络暴力就该多些“长牙齿”的制度规范
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网络暴力?重罚!恶意发起、组织网络暴力并推波助澜?重罚!网络平台未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网暴信息大量传播?重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打击网络暴力的又一记重拳”,网友的点评反映百姓的期盼。近年来,网络暴力大范围滋生,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一些极端事件甚至造成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公众对网络暴力深恶痛绝。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部门不断强化打击网络暴力。然而,我们仍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某条言论属于网络暴力还是正常批评?不同言论可能产生不同影响,什么样的算违法?该以什么法律、罪名来规制?
尤其是在浩如烟海的网络跟帖中,对某些涉嫌网络暴力的言论难以取证和固定证据,使得打击行动陷于“法不责众”的困境,也一定程度加剧了某些人不以为意的心理。同时,网络暴力往往针对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上述因素都给有关方面惩治网络暴力带来诸多挑战。
因此,出台专业、规范的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指导意见,显得十分必要且紧迫。浏览上述指导意见,可谓条条基于现实痛点、“弹无虚发”,厘清了以往治理中的不少困扰。
比如,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及后果各有不同,指导意见着力规范法律适用,明确了在网上造谣传谣,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暴力受害人举证难、维权难,指导意见着力畅通诉讼程序,明确了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提起公诉或自诉转公诉,减轻受害人维权负担,彰显法治威严。针对一些网络平台对惩治网络暴力的不尽责,指导意见着力展示追责的震慑力,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指导意见释放一个鲜明信号,即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严从重原则,对诸如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等五种情形,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与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在着力扭转“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倾向。
相关制度规范为每一个参与网络世界的人划出了更为清晰的行为边界。比如,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不算诽谤违法犯罪,“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算侮辱违法犯罪等。可见,保护正常批评,打击刻意伤害,是这份指导意见释放的另一个信号。如何理性地参与网络生活、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生态,值得我们更多人认真思考。
上述指导意见发布的当天,轰动一时的寻亲男孩被网暴自杀案开庭审理,曾推波助澜放大网络暴力危害的两名“大V”被告当庭认错,但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或许来得太晚、太轻飘飘了。关注网络空间的正义,告慰每一位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亦是对更多人、更多网络平台的警示。
“柔软的舌头,可以挑断一个人的筋骨”。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亮红牌,向导致“雪崩”的每一片“雪花”追责,惩治网络暴力就该多一些较真的、“长牙齿”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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